我省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信息兰州网消息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近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加快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政策。其中,道路路内停车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执行政府定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执行政府指导价。
《通知》指出,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前,应选取有代表性的停车设施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确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通知》要求,严格“阳光收费”政策,各地要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渠道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方式等信息,加强收费政策告知、疑难问题解释解答等服务工作。停车设施经营者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明示经营管理者名称、停车场地范围和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行业主管单位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马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