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的区别是什么(法院诉讼和仲裁的异同与联系)
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仲裁协议如何写才有效?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具有以下三要素:
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3、仲裁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商事纠纷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两者都解决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
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
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是一致的。如处分原则、调解原则、回避制度等。
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仲裁具有民间性,而民事诉讼是司法属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2、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法院是司法审判机构。
3、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不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当事人之间只有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才能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而法院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如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民事诉讼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性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仲裁公正性的保障。
2、仲裁与民事诉讼在法律渊源上具有联系性。反映了两种程序的一致性。
3、仲裁裁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来实现。
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由法院行使。
仲裁协议如何写才有效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无法加以确定的,当事人对此达不成补充协议,则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纠纷事项和受理机构,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