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3-20 11:04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24〕第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建勋

2024年3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兰州市殡仪服务和殡葬用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9〕第9号)

二、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

三、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6号)

四、兰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

五、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