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9月1日起,这些行为将受罚
奔流新闻讯(记者张秀芸)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电动自行车哪些行为会被处罚?9月1日起即将正式施行的《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以上问题给出答案。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悬挂号牌,驾驶人和搭乘人员应当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严禁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
同时,驾驶制动、鸣笛、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未悬挂号牌的;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驾驶人和搭乘人员不戴头盔的;不礼让行人的;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逆向行驶的;在人行道上骑行的;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骑行时有拨打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行动的;醉酒驾驶的这11种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此外,需要重点提示的是,从事拼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驾驶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图丨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